债权人选“转让债权”还是跟老赖“死磕”到底?
文章发布于:2020-08-26 08:00:58
每位曾与“老赖”对薄公堂的债权人都知道:从立案到开庭,从裁决生效到执行,再到执行出结果,完整走一遍债务纠纷法律程序,起码要耗费半年的时间、精力。
而不少人到中年的债权人,需承担家庭重负,最缺的就是空闲时间,当案件标的额不怎么高的时候,这笔欠款往往成为“鸡肋”。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也寄希望于债权人在迁延日久的官司中,知难而退。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急需用钱,等不及正常法律流程。
这时候,除了憋一肚子火向债务人做出免息、分期还款等重大让步外,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万一遇到不知道什么叫“见好就收”的老赖,更是倍感屈辱!
此外,如果遇到的失信债务人,是曾被多次司法拘留“滚刀肉”,或是一名难以抓住其“拒执罪”把柄的高段位老赖;
或者对方代理律师特难缠,一年两年都要不回欠款,债权人的心难免越来越凉,这笔债务慢慢就不那么“香”了。
所谓长痛不如短痛,债权人遇到以上种种情况,“债权转让”不失为一种从官司中解脱的方法—— 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债务关系,转让给一个报价合理的受让方。
让最精通相关法律,专吃这碗饭的平台机构,对付失信被执行人。
债权转让,又叫债权让与,简单说即债权人通过合同形式,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具体内容。
其中,转让债权者称为“让与人”,接手债权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被转让的债务必须为合法有效债务,赌债,为违法犯罪活动募集资金造成的非法债务,自然是不允许转让的。有些合法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得转让。
此外,当事人当初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能转让,即当初签订债务合同时,条款内容包括本合同不可转让的。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也不可转让。
其他条件限制还包括可转让性等等,跟普通民间借贷一般关系不大。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好即可。但转让达成则必须告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至于债务人得知后是不是有意见,不需要关心。
债权转让理论上能撤回,但不能随意撤回。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的转让,必然伴随利益的让渡。视欠款回收的难度等条件,债权人一般仅能从受让人手中拿回10%~50%欠款。
对于认为手里的合同或借条,还能“再抢救一下”的债权人来说,显然不符合心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