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园定心丸,中国人寿为你保驾护航
文章发布于:2022-09-16 09:49:05
中国人寿学生商业保险相关介绍
01什么是学生商业保险?
02保险对象及时期
保险对象:
各类高等学校注册的学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产品计划
保险期间:
自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03保险责任释义
1.特定疾病:
指大病居保所规定的六类病种,即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治疗、血友病治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2.特定罕见病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
(1)该特定罕见病药品必须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
(2)该特定罕见病药品的药品处方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3)该特定罕见病药品必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3.同一次住院: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4.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本方案中医疗保险责任就诊医院为市基本医保规定的定点医院。如参保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住院医疗时发生医疗费用,须在市医保中心零星报销后再进行理赔。
附表1: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04责任免除类别
一、身故保险责任免除(适用条款:《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A款)》,此条款为本保险产品计划主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注:发生以上任何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